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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多测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多测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线性类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施“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以下简称联合测绘)。
第三条 联合测绘成果以及商品房预售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办理测绘成果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用于确定现状容积率、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等相关事项的现状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其他现状测绘成果),参照本规定办理测绘成果审核。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审核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的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以下简称测绘成果审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满足国家、省、市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要求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测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包括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我市统一的标准样式和数据格式。
第七条 测绘成果审核的申请人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产权人、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房产类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
(三)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四)测绘成果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五)土地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筑设计文件(原件)及相应电子文件;
(九)《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十)门楼牌号相关审批文件;
(十一)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意见批复;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单(原件)、《深圳市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已办理登记的房产变更(分割)测绘成果审核的,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产权界限依据。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二项材料的,可按现状测绘成果审核办理。
第九条 申请市政线性工程类成果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
(三)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四)测绘成果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道路、市政管廊等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线性工程,还应当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规定中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申请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条 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在收到测绘成果审核申请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联合测绘的要求,对测绘单位的资格及测绘成果的适用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加盖深圳市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并在测绘材料加盖“电子标签”;审核未通过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书》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测绘成果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测绘成果复核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市测绘成果复核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鉴定。
第十四条 已通过测绘成果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实地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绘并办理测绘成果审核。重新办理测绘成果审核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测绘审核通过结果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实施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实施跟踪测量的具体时间。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对管线跟踪测量工程进行外业抽样检查,并对管线跟踪测量情况实行监督巡查。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对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予以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后,测绘成果纳入测绘档案统一汇交和管理,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应当及时上传成果数据,按保密等级分类,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