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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种类 |
适用情形 |
材料要求 |
C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
F |
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盖章的邀请函件。 |
G |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
赴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
J1 |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
J2 |
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
M |
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盖章的商务活动、经贸交易会邀请函(需要公司信纸和公司盖章)。 |
Q1 |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超180天) |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邀请函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提交邀请函原件需要提供邮寄信封证明); 2.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
Q2 |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邀请函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提交邀请函原件需要提供邮寄信封证明);
2.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1份。 |
R |
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S1 |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1.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2.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
S2 |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如系短期探亲,须提供: 1.邀请人(具体指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 2.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3.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1份。 |
X1 |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1.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
X2 |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 180日)学习的人员 |
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
Z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
1.《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等 |
L |
赴中国旅游人员 |
往返机票订单和酒店订单等行程材料,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往返机票订单。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
说明:1. 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因个案不同,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离日期、拟居留/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2.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3.材料如为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须先请有资质的译员(如法院译员)或机构翻译成中文或英文。
4.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